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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科创板遇到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篇

王红燕 仲丽慧 等 中伦视界 2022-07-31

作者:王红燕 仲丽慧 高君 徐琳

前    言

科创板定位于“科技创新企业”,主要目的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的要求。而知识产权状况作为体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的长足发展。为此,中伦律师将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切入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当科创板遇到知识产权”为主题,针对科创板规则中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一系列的专题解读。

从目前监管文件来看,科创板在定位、发行条件突出了对“核心技术”的核查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同时,对企业的信息披露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核查手段更是提出了颠覆性的挑战。在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中伦律师对目前监管文件所涉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的规定进行了梳理与分析,探讨法律服务机构如何更好地应对监管新模式下的挑战。

核心技术的认定、核查与披露

科创板作为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板块,具有明确的企业定位,《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科创板定位

规定来源

服务对象

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实施意见》二、设立上交所科创板(三)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019年3月1日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与征求意见阶段发布的文本相比,保留了科创板宏观定位的要求,而将符合“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其他条件的企业改为“优先支持”对象。

《注册办法》征求意见稿

《注册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条(科创板定位)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可见,是否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仍将是评价企业能否优先上市关键影响因素之一。除此之外,科创板相关规定还从其他几个不同的角度对核心技术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定。

(一)

核心技术的认定

具体要求

规定来源

行业要求

核心技术应当与企业行业相适应,重点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六大行业核心技术。

《实施意见》二、设立上交所科创板(三)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行业范围将由上交所发布。

权利要求

除了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拥有技术的一系列原始权利,企业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技术进行改进的权利。

《注册办法》第三条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依赖度要求

核心技术与主营业务应当相符。

技术高度要求

发行人财务指标主要有:

1.   预计市值10亿+近2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5000万/市值10亿+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1亿元;

2.   预计市值15亿+近1年营业收入2亿+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15%;

3.   预计市值20亿+近1年营业收入3亿+近3年现金流净额累计1亿;

4.   预计市值30亿+近1年营业收入3亿;

5.   预计市值40亿+业务或产品需经批准+市场空间大+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

如企业在营业收入上无法满足相关标准,是否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将成为企业满足上市条件的关键因素。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目前,上交所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就符合科创板定位企业的具体行业作出指导,要求保荐机构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序号

行业

行业细分

1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

高端装备领域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

新材料领域

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

新能源领域

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

节能环保领域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

生物医药领域

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例,本文以2019年入选全球知名创投研究机构CB Insights评选的100家最有前景人工智能初创企业中的6家中国企业作为参考,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公司名称

技术领域

知识产权量

专利申请年份趋势

专利类型

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汤)


人脸识别、图像识别、文本识别、医疗影像识别、视频分析、无人驾驶和遥感等

商标:1662

2018年:157

发明申请:426

专利:461

2017年:146

发明授权:23

著作权:11

2016年:97

外观设计:7

软件著作权:96

2015年:29

实用新型:5

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图)


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 智能安防、生物识别等。

商标:124

2018年:20

发明申请:24

专利:51

2017年:3

发明授权:11

著作权:5

2016年:3

外观设计:15

软件著作权:37

2015年:19

实用新型:1

深圳市前海第四范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第四范式)


模型自学习、数据免清洗、复杂模型可解读、人机协同等。

商标:0

2018年:0

发明申请:0

专利:0

2017年:0

发明授权:0

著作权:0

2016年:0

外观设计:0

软件著作权:6

2015年:0

实用新型:0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旷世)


人脸识别技术,图像识别技术,智能视频云产品,智能传感器产品,智能机器人产品。

商标:160

2018年:278

发明申请:629

专利:860

2017年:233

发明授权:48

著作权:5

2016年:186

外观设计:93

软件著作权:36

2015年:135

实用新型:90

北京初速度科技有限公司(Momenta)

环境感知、高精度地图、驾驶决策算法。产品包括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方案,以及衍生出的大数据服务。

商标:37

2018年:1

发明申请:2

专利:2

2017年:1

发明授权:0

著作权:2

2016年:0

外观设计:0

软件著作权:9

2015年:0

实用新型:0

北京地平线机器人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地平线)


制作基于人工智能算法的芯片、系统和软硬件产品。

商标:107

2018年:26

发明申请:56

专利:67

2017年:12

发明授权:4

著作权:1

2016年:26

外观设计:2

软件著作权:17

2015年:3

实用新型:5

(数据来源于企查查、商标局网站、IncoPat,以上数据仅为参考,并不代表企业实际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

以上数据显示,各个企业或多或少在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数量上都有所储备,除了第四范式与Momenta在数量上偏低以外,总体上来看,各个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较为重视,从商标、专利、一般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多个方面对企业技术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同时,企业在专利申请量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发明专利的数量远远超出其他类型的专利,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科研能力与科研成果处于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二)

核心技术的核查要点

核心技术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形式,在对核心技术进行核查时应当注意各个技术形式的特点,其中应当重点核查核心技术的权属及许可使用情况。核心技术的核查应当结合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1. 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

定义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

使用权、转让权权属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

定义

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2.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单位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通常情况下,由于技术人员技能的专业性,其从原单位离职后从事的工作类型往往会与原单位存在重合的可能。因此,在核查核心技术归属时应当重视对企业研发计划、技术产生过程、主要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技术人员背景、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任务等情况的调查,防止技术成果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权上发生争议,防止落入侵权诉讼乃至构成科创板上市实质性障碍。

2.技术委托开发与技术合作开发


技术委托开发

技术合作开发

主要权利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受托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使用权、转让权权属


如无约定或者无法确定,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申请专利的权利

如无约定,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如无约定,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各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因此,涉及到技术委托开发和共同开发时,各方当事人应当注意技术开发的方式,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分别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是通过许可方式获得技术,应当注意许可类型,包括许可实施期限是否超出权利有效期,许可实施地域是否限定在特定区域,许可实施行为是制造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还是包括所有行为的许可,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被许可人的数量等问题。知识产权交易内容为专有技术的,应当注意技术的交付方式、技术标准、预期效果、资料交付以及技术指导等方面的约定。

另外,IPO审核中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往往不单纯关注知识产权本身。除了上述底层法律基础之外,通常会结合其对业务的支撑力与匹配度、业务的可持续性、业务模式的不可替代性进行询问。下面结合2018年度被否企业所被问询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1]予以具体考察:

3.发审委对知识产权的关注重点

序号

企业名称

关注要点

问题描述

1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竞争优势

5、发行人披露公司是目前行业内产能、创新能力方面长期保持稳定生产经营并持续发展的领先企业。请发行人代表:(1)引用行业协会等权威统计数据,通过多维度指标说明发行人的行业排名情况;(2)与国内外同行业公司相比,结合发行人的工艺技术情况,说明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技术与产业战略定位、技术更新对可持续性的影响


3、发行人系一家主营快递物流包装印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行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下游产业发展趋势等因素,说明:(1)发行人定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核心技术,战略定位和产品结构;(2)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的含义,计算依据,该定义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3)发行人主要业务之一票据系列是否存在被电子化、无纸化发展趋势替代的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取得过程、是否存在纠纷

1、发行人与UBI之间曾存在纠纷。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历史沿革、与UBI纠纷及协商解决过程、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的专利持有情况,说明其对UBI技术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与UBI之间是否彻底解决纠纷,目前是否存在仲裁事项,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核心技术独立性的重大不利情形,以及对潜在纠纷的解决及补偿方式;(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照说明发行人的技术来源、优势及劣势、新产品的研发进度及新药注册证书进展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

深圳华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5、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人员曾任职于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前述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风险,发行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已申请专利的技术数量与业务是否匹配、技术研发及竞争力的可持续性

2、根据申请资料,发行人所处的大型医学影像诊断设备行业属于高端医疗器械制造,五名核心技术人员中的四名此前均在另一家同行业公司工作,五名核心技术人员中的部分人员2016年税前年薪为18万元、16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技术来源是否合法,拥有的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技术的潜在风险,研究人员配置以及费用投入是否足以支持相关技术的研发、是否具有合理性;(2)发明专利目前有2项,该等发明专利获得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中所述发行人的技术优势相符,是否可以支持业务开展;(3)从收入及研发费用配比角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对比,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未来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6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纠纷

2、关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竞争对手拓自达起诉发行人侵害其发明专利诉讼的主要争议情况、案件审理情况及公司涉及的相关产品情况,案件二审胜诉后相关产品、专利是否还会存在其它潜在纠纷或争议;(2)募投项目“两层法挠性覆铜板”核心技术路线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的情形,夏登峰为发行人提供技术支持的具体时间及具体方式,与在天诺光电任职时间是否发生重合;(3)发行人创始股东、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的协议或承诺,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4)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核心知识产权是否还存在其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风险揭示是否全面、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7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是否具有优势及可持续性

2、发行人主营隧道施工智能设备的研发与制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的主要竞争优势和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情况;(2)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发行人所拥有的核心技术情况,主要竞争对手是否拥有相同的技术,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3)发行人同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4)发行人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是否必须依赖进口,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8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共享(重在费用与成本的核查)

3、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中有多家公司的股东、高管曾在宇星科技任职,发行人年销售额50万以上的客户中,与宇星科技重叠的客户为18家。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对曾任职于宇星科技的其他核心人员投资或任职的10家客户的销售收入逐期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是否公允;(2)主营业务与宇星科技显著不同,但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3)对18家重叠客户报告期销售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获取的方式及定价是否公允;(4)是否存在共同开发或共享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否存在转移费用或成本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团队的职业经历、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潜在纠纷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军祥曾持有华祥电子30%股份,并于2009年11月取得华祥电子100%股权。此外,发行人的部分董监高、研发工程师也曾在华祥电子任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华祥电子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是否曾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往来;(2)发行人重要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及时间,并结合研发团队成员的工作经历,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3)华祥电子2008年逐步停止经营,但直到2017年4月才注销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

核心技术的披露要求

对于科创公司业务与技术的披露原则,《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规定需予以“充分披露”:


《注册办法》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这也是考虑到与传统企业相比,科创企业的模式、技术、产品更新,但研发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也更高,普通投资者把握企业价值的难度更大。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更加强调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

同时,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及时披露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知识产权纠纷、产品研发失败等事项,做好充分的风险揭示

与技术相关的风险情形

义务主体

披露要求

规定来源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出现重大纠纷

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保荐机构及保代

发表意见并披露

《上市规则》3.2.8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

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上市规则》8.2.4上市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41号准则》”)第五十四条中对企业应当披露的核心技术信息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核心技术披露要求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考虑到核心技术有关信息可能属于商业秘密,《上市规则》及《上市审核规则》对信息披露的暂缓及豁免披露作出了规定。

信息披露例外

具体内容

规定来源

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上市规则》5.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最终决定权


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本所认为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与绑定

科创板相关上市规则中对上市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关注度明显加强,与主板(包括中小板)及创业板相比,科创板首次将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列为发行条件之一,可见核心技术人员的确定对于企业能否满足上市条件意义重大。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在此之前,其他板块业务规则中均未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作出具体要求,实践中主要依赖于企业内部的自主认定,因此企业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而科创板主要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是企业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基本保障,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是投资者衡量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果不针对核心技术人员范围的认定增加限制条件,企业通过自主选择将轻易规避上市条件中对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的要求。

(一)

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

1.技术背景与科研能力

《上市规则》中将“核心技术人员”与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概念并列,可见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区别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第41号准则》第五十四条对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可见,科创板中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要求应当是具备一定的技术背景和科研能力的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技术成果的独立性

同时,核心技术人员的背景还将对判断创造技术成果是否具有独立性造成影响。例如邀请高校教师为兼职人员对企业的技术研发提供支持,如果需要将其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兼职的合法性和独立性进行充分的说明。克来机电在IPO过程中的公告文件显示,其部分主要核心技术人员曾在或正在上海大学担任教师,发审委对此反馈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技术成果的独立性。克来机电中介机构回复称,国家未对高校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兼职科研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出具了相关教师在高校考评合格的证明以及上海大学对学校教职员工在不违反国家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兼职不持异议的说明。其在回复中着重介绍了技术形成的过程,对有关技术不属于上海大学职务创造成果或者高校教师个人创造成果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同时取得了上海大学确认不存在技术权属纠纷的说明。

(二)

核心技术人员的绑定

对核心技术人员的绑定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另一方面是对其股份转让行为予以限制。

1.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作为绑定人才的一种常见手段,越来越受到新兴科技型企业的青睐。如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得当,不仅能够激发核心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还能有效地降低人才的流失率,避免造成研发成本上升、研发进度不确定等负面影响,帮助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

由于不同性质、规模或者发展阶段的企业对于激励目的往往存在不同的要求,因此股权激励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过专业的设计安排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企业在确定激励模式时应当综合考虑激励对象是否实际持股、是否实际购买股票、企业现金流情况、企业经营风险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形式。股权激励的基本架构包括激励对象的选择、持股方式的规划、股权来源、额度、价格的安排、以及行权条件的设计等部分,每个部分的选择和设计都会对制度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

股权激励并不仅是一种权益分配方式,而是一整套公司治理规则和操作管理制度,涉及企业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化、股权比例稀释、人才管理制度、绩效设置、股权定价、退出机制等诸多要素和流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股权纠纷、股价波动等风险,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因此,股权激励方案应当在律师等的专业指导下进行设计,对方案的合规性进行把关,防范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套优秀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帮助企业聚集人才,提升核心竞争力,而一旦方案失败,不仅无法起到激励员工的效果,反而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科创板相较于其他主板、新三板,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上放宽了诸多限制条件,提高了企业在股票比例、价格、激励人员、股票类型的选择上的灵活性,但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设计符合不同企业当前利益的股权激励方案,还需要由专业人士根据企业情况给出指导和建议。

《持续监管办法》第六章对科创公司股权激励作出了专门规定: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一条 科创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包括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应当遵守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 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科创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科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

主要变化有四:

1、扩展股权激励比例上限: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限额由10%提升至20%。

2、扩展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或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3、丰富限制性股票类型: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公司股票。

4、放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五折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转让限制

2.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限制

根据《注册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与减持,参考了主板与创业板对高管人员的锁定与减持限制,并需在公司申报时未盈利情形下承担与科创板董监高同样的锁定期与减持限制的义务。

持股主体

锁定期与减持限制

规定来源

核心技术人员

上市时盈利

上市后锁12个月;

其后4年每年转让不超25%;

离职后6个月不得转让

《注册办法》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科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上市规则》2.4.5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市时未盈利

上市满3个会计年度与首次盈利年度取远、并于前述年度年报披露之前;

减持同上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上市规则》2.4.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下一篇文章我们将从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谈起,敬请关注。


注:

[1]注:此处仅表明被否案例中在最终发审会环节被列入关注询问事项,并不必然构成被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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